教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肩负着教书育人的职责,但是在2021年的时候,山东某学校教师竟被曝出有强制猥亵学生的事件,这是怎么回事呢?
本案中的犯罪人是黄某,在山东某技校任职,教授专业课程的同时还负责管理学生会和组织学校的各个活动。
2020年的时候,黄某通过某聊天软件添加了受害人小刘,当时小刘刚刚加入学生会,为了方便与黄某联系,就同意了黄某的申请。
(资料图)
2020年10月,小刘刚刚过完国庆节返回学校,黄某就发消息让小刘单独到他的办公室,对小刘实施了强制猥亵的行为,并威胁小刘不要说出去。
之后的一个月间,黄某又对小刘多次实施猥亵,不仅小刘,据学生家长描述,学生会中的多名男生都被黄某强制猥亵过。
11月的时候,黄某甚至对小刘实施了侵犯,即便是寒假期间,黄某也常常给小刘发送骚扰信息,这让小刘非常恐惧开学。
2021年3月开学的时候,小刘先是不停的拖延返校,后来,学校老师电话通知他的父母小刘没有到学校。
最后,找到小刘之后,黄某的罪行终于被曝光,学校起初想私下处理,但是最后也没能给出什么合理的方案,还一味地推卸责任。
无奈之下,包括小刘在内的几名学生的父母共同到公安局当中将黄某的行为尽数说出,目前黄某已经被拘留,案件正等待进一步的调查当中。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之中,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了强制猥亵罪,黄某以暴力和胁迫的方式多次对多名受害人实施强制猥亵的行为,情节恶劣,已经构成犯罪。
本罪的争议焦点在于,2020年11月,黄某对受害人小刘的强制侵犯行为,到底能否构成强奸罪呢?
目前的多数观点认为,强奸罪的法律规定中明确指出了其保护对象是妇女的性权力,所以应当严格按照刑法的规定,本文中的行为不能认为是强奸罪。
但是现在也有许多人开始呼吁可以将强奸罪的保护对象进行扩大,因为随着社会风气的解放,现在不乏女性侵犯男性或者男性侵犯男性的事件存在。
而强奸罪所处的刑法的体系位置为侵犯性权力的犯罪,性权力不仅仅是女性需要保护,男性也需要进行保护。
所以,将强奸罪的保护对象进行扩大,将更有利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但是这样的观点还占据着少数,没能得到立法者的同意。
笔者认为,这可能与我国的社会环境和历史传统有关,学者胡云腾在其论文《刑法罪名确定研究》中指出:
对刑法中罪名的确定问题,所反映的就是一个国家的刑事法治传统和刑事法治中的犯罪现象的出现频率。
也就是说,刑法中规定对某个罪行实施处罚,那么就意味着,如果不是与国家政权直接相关的罪,那么相应的行为已经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相当的常见。
例如高空抛物罪,曾经,高空抛物的行为并不被刑法所规制,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高空抛物的现象逐渐发生并增多。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行之前,为了惩治高空抛物行为,司法机关将其作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但是某些高空抛物行为同一时间只能对一个人造成伤害,以这种罪名不能达到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因此在修正案中增加了单独的罪名。
但是像本案之中,男性侵犯男性这一现象虽然在我国时有发生,但是还远远没有达到像高空抛物行为一样普遍的程度。
而且,将强奸罪的保护对象扩大到对男性的保护也去是不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和社会公众的一般意识。
综上所述,目前尚不需要对刑法作出修改,将强奸罪的保护对象扩大到男性。
不过,不能认定为强奸罪不意味着不能对犯罪人黄某进行处罚,在强制猥亵罪中,保护的对象不仅限于妇女。
最后,希望犯罪人黄某和不作为的学校最终能得到应有的惩罚,也希望通过这件事警醒其他学校,负担起自己的职责,保护学校中的未成年人不受犯罪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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